更新时间:2026-07-14
点击次数:20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是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预防事故的重要安全设施,为了确保其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检定和安装高度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一、可燃/ 有毒气体探测器检定相关规定(一)探测器是否需要定期检定1. 法规依据(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明确指出,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2. 管理结论从下图可知,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虽不属于强制检定设备,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确保其计量的准确性,具备检定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选择自行定期检定,不具备检定条件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二)探测器检定周期标准根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693-2011)、《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695-2019)、《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915-2008)《氨气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1105-2015)等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定要求分为 4 类:1.检定:新安装探测器安装投运前,必须完成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年度检定:设备正常运行期间,每年开展1次检定;3.及时检定:对仪器测量数据有怀疑、仪器更换了主要部件或修理后应及时送检。二、可燃/ 有毒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要求(一)石油天然气行业核心安装原则:根据被测气体与空气的相对密度确定探测器安装高度。1.气体比空气重(密度>空气)探测器安装高度:距离地面、不透风底板0.3m~0.6m;2.气体比空气轻(密度<空气)① 可燃气体探测器:高出释放源 0.5m~2.0m;② 有毒气体探测器:高出释放源 0.5m~1.0m;3. 封闭无通风场所补充要求:无强制通风厂房、隔间,需在空间最高点(气体易积聚区域)增设探测器。(二)石油化工行业区分气体轻重程度细化安装高度:1.气体远重于空气:探测器距地坪0.3m~0.6m;2.气体略重于空气:探测器安装在释放源下方0.5m~1.0m;3.气体远轻于空气:探测器布置在释放源上方2.0m 范围内;4.气体略轻于空气:探测器高出释放源0.5m~1.0m。(三)燃气使用(包括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1. 气体比空气重(密度>空气)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0.3m以内;2. 气体比空气轻(密度<空气)探测器安装高度: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四)适用规范说明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执行《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T 6503-2022);石油化工装置、炼化厂区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现场安装、改造严格匹配对应行业规范。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使用燃气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工贸企业易燃易爆场所设置的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可参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执行。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仪表网 管理登录 sitemap.xml
Copyright © 2026 苏州科维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2025174229号-2